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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專利 職工私下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來源于:中國普法
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專門從事一項產品研發,所需資金、設備、圖書資料等,都是由公司負責提供或者聯系。王某通過一年多的努力,終于完成了該項發明。經公司申請,有關部門將專利權授予公司。
王某認為,該發明完全來自他的勞動付出,且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便準備自行開辦企業使用,遭到公司制止。王某使用自己發明的專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權利?
王某未經公司許可而私下使用,侵犯公司的專利權。
專利法第6條、第11條分別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薄俺痉碛幸幎ǖ囊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p>
本案中,因為王某所進行的發明創造,是以公司職工的身份,根據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聯系的資金、設備、圖書資料等完成,且王某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決定了該專利權只能屬于公司。如果王某未經公司許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經制止的情況下仍然使用,無疑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
來源: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