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樓盤起名“釣魚臺”,算不算與釣魚臺國賓館侵
來源于:揚子晚報
蘇州一樓盤開發傍上了“釣魚臺”
江蘇法院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重點關注重大影響案件的審理,藍皮書發布了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明確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價值取向。
釣魚臺美高梅公司擁有“釣魚臺”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且根據這個商標所有權人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的授權,該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并獲得侵權賠償。
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在蘇州市相城區開發了一處樓盤,對外銷售時樓盤項目被命名為“釣魚臺別墅”,在公司網站及售樓現場、樓盤的宣傳樓書等處以“釣魚臺別墅”“姑蘇釣魚臺”(簡、繁體)等文字大量宣傳。該公司還將開發、銷售的樓盤第二期,命名為與釣魚臺國賓館內的樓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網站中使用“古今幾人能坐釣魚臺”“攜釣魚臺離京返鄉,妙傳當年天子雅號”等宣傳語。
釣魚臺美高梅公司發現后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停止侵權,停止使用“釣魚臺”作為樓盤名并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變更,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5.4萬元。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認定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首先對其商品與商標所涉服務之間是否類似進行判斷。該公司將其開發、銷售的樓盤項目命名為“釣魚臺別墅”,而“釣魚臺”商標被核定使用的范圍也是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以及建筑、室內裝潢等服務,兩者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應認定兩者構成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此外,該公司在網站及售樓現場、樓盤宣傳冊等處以“釣魚臺別墅”“姑蘇釣魚臺”等文字廣為宣傳,其中“釣魚臺別墅”是樓盤名稱,實際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屬于商標性的使用,其中的“釣魚臺”文字與原告主張商標的文字相同。
釣魚臺國賓館作為用于國事活動的接待場所,基于特殊的政治影響力和長期廣泛的新聞報道,釣魚臺國賓館及其“釣魚臺”品牌已在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對其樓盤的命名,對“古今幾人能坐釣魚臺”“攜釣魚臺離京返鄉,妙傳當年天子雅號”等宣傳語的使用,明顯有借助釣魚臺國賓館的聲譽,誘導公眾對兩者存在特定關系產生聯想和誤認,容易引起混淆,所以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據此,判決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對方20萬元。
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安徽高速地產蘇州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傍名牌是商標侵權中常見的現象。該案中被告將其開發的樓盤命名為帶有“釣魚臺”字樣,主觀上借助釣魚臺國賓館及“釣魚臺”商標的聲譽,容易誘導公眾產生聯想和誤認,攀附惡意明顯,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