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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代理辦法
發文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文號:(1983年9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修訂)
發布日期:1983-9-1
執行日期:1983-9-1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委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辦理。為了便于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委托辦理上述事項,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會商標代理處根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委托,代理商標注冊的申請、續展、轉讓、變更注冊人的名義或地址、使用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注冊商標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獲得和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關事項。
第二條所需文件:
1.申請商標注冊,每一個商標在每一類上的申請提交委托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五張。商標圖樣的長和寬均不得超過十厘米。如是彩色商標還應交黑白墨稿二張。正楷字商標可免交圖樣。
人用的化學藥品、新藥成藥、中藥成藥和藥酒的商標注冊,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相應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2.申請注冊商標續展,每一個商標提交委托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張以及中國原注冊證。
3.申請注冊商標轉讓,每一個商標提交委托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國原注冊證。
4.申請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或地址,每一個商標提交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國原注冊證。變更注冊人的名義時還應提交本國名義變更的登記證件正副本各一份。
5.申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提交備案格式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合同副本三份。
第三條申請對駁回商標的復審、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的異議、異議裁定的復審、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以及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申請人應提供理由和可能的證據。申請書可由本會商標代理處代為準備和填寫。
第四條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委托書上應注明申請人的國籍)本國有關的登記證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應經公證,認證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五條申請人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前,應根據中國商品分類表對指定商品正確分類,遇有困難時可寄來商品樣本或說明書,本會商標代理處將給予協助。申請書上應列明具體商品名稱及其用途和主要原料。
第六條申請人名稱如有指定中文譯名,應在申請書注明,如未注明本會商標代理處將以代為翻譯的名稱提交申請。如要更改,應在商標注冊核準后再提交變更申請。
第七條對商標中的文字和/或圖形,需說明含意。要注冊中譯文時,可委托本會商標代理處代為翻譯、書寫并制作商標圖樣。
第八條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包括廣告宣傳。本會商標代理處可以受委托代辦刊登廣告。
第九條本會商標代理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委托,辦理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法律事務。
第十條各項收費標準,由本會商標代理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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