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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意義
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問題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已存在了多年,這是由于這兩種權利的法律地位、確權機構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對這一問題理論界、司法界都早有認識,但始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解決好這種沖突是十分必要的。 (一)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適應入世后的法
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問題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已存在了多年,這是由于這兩種權利的法律地位、確權機構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對這一問題理論界、司法界都早 有認識,但始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解決好這種沖突是十分必要的。
(一)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適應入世后的法律環境的必然要求。
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已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根據該組織章程的規定,我們有義務嚴格遵守世貿組織以TRIPS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協議與章程,嚴守國際法中“條約必須遵守”的承諾。TRIPS協議第16條明確規定:“商標權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痹摋l款對在先權利的范圍界定得非常廣,基本上包括了任何在先權利。
《巴黎公約》中將“廠商名稱權”劃入工業產權的范圍進行保護,而相關國際組織比較一致地認為,可以對抗注冊商標在先權的至少應當包括:已經受保護的商號權、已經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已經受保護的原產地地理名稱、姓名權、肖像權。與此同時,歐美各國也在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采取了種種減少和避免商標權和其他權利、特別是商號權發生沖突的立法方式。
相比之下,我國對于解決這種沖突的法律規定是欠缺的,《商標法》中雖然規定了注冊商標不得與在先權利相沖突,但卻沒有明確在先權利的范圍使得難以操作;商號權處于非常尷尬的地位,更不要說去抵御在后權利的沖擊。很明顯,這種立法形式與入世后的法律環境必然是格格不入的。
(二)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還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特別是傳統老字號企業的必然要求。
加入世貿后,大量外國企業的涌入是必然趨勢。西方各國一向十分重視對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他們必定將通過商標注冊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也不能排除他們將使用搶注商標的方法來獲取更高的利潤。我國民族工業許多是建立在對傳統產業的繼承的基礎上,這些傳統產業包括我國眾多的知名老字號企業。商號對這些企業而言是珍貴的無形資產,是他們生生不息的信譽所在。而我國目前的企業名稱登記辦法和混亂的級別管轄、地域效力機制,企業名稱權或者說是商號權根本無法獲得其應有的法律地位,這將為商標搶注創造極大的空間和可能性。如果我們不能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合理劃定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國的民族工業將不堪一擊。
(三)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可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并保持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法律秩序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而法律秩序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權利的穩定性。我國現行立法中關于商標權與商號權的取得和維護的相關規定卻恰恰背離了權利穩定性的要求。各種權利的穩定和清晰界定是營造穩定的市場秩序的前提,是實現公平競爭的必要條件,能鼓勵企業積極創造、合理使用和有效維護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解決好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使二者“和平共處”將成為有序法律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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