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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互聯網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其中包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商標相同與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與判斷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密切相關。而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規沒有更具體的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對商標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其含義是指,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憑視覺判斷,所對比的商標大體上不存在差別,就構成商標相同。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摘自《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知識產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主觀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主觀上則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在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時,《商標法》對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的情形作了例外規定,即在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而仿照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及物質實體制造出與該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所謂“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規定的印數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與擅自制造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行為;區別在于前者的商標標識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的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國外有的立法例將這種行為稱為商標的“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謂商標的“反向假冒”,是指在經營活動中,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行為。例如,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輔助侵權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須為故意,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輔助侵權的性質沒有認識或者沒有認識的可能性,就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是客觀上須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摘編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編,朗勝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