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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公司看似毫無焦點,卻因為商標糾紛鬧上法
據了解,中山某制衣廠于2008年7月24日,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AFSJEEP"商標是,于2010年8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T 恤衫、內衣、童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頭巾。
不久,菲亞特克萊斯勒美國有限公司(原克萊斯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巳R斯勒公司稱,該公司的"JEEP"商標除了用在汽車及零部件以外,還在1988年就向商標局提出第25類商標注冊申請,核定使用范圍也是衣服、鞋帽、襪子、手套等。
克萊斯勒公司認為,該公司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遠遠早于制衣廠,制衣廠抄襲和模仿了克萊斯勒公司馳名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于是,2012年,克萊斯勒公司向商評委提出申請,對 AFSJEEP 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5年4月13日,商評委作出裁定:AFSJEEP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隨后,制衣廠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中山制衣廠向法院提交了"AFSJEEP/戰地吉普"商標檔案、以及該品牌近三年淘寶網、天貓商城銷售數據及圖表等證據,試圖證明AFSJEEP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已經獲得穩定的市場秩序,能夠和制衣廠產生一一對應的關系,不會和克萊斯勒的JEEP商標產生混淆誤認。
克萊斯勒公司則認為,"JEEP"商標在中國長期大量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且在汽車、汽車零部件等商品上在先注冊的"JEEP"商標,已經被商評委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在第35類等類別給予跨類保護。因此,AFSJEEP商標的使用侵犯了克萊斯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2017年4月,法院以兩個商標構成近似為由,一審駁回了制衣廠的訴求。制衣廠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制衣廠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此案中,容易導致混淆,是判斷兩個商標是否近似的標準。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系。
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那么,中山某制衣廠的商標"AFS-JEEP"和克萊斯勒的商標"JEEP"是如何構成近似商標的?
AFSJEEP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T 恤衫"等商品與JEEP商標中核定使用的 "衣服、帽子、鞋、圍巾"等商品同屬于第25類商品,而且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類似商品。
AFSJEEP 商標含有"JEEP"一詞,核定使用范圍也完整包含了JEEP商標中的相關內容。而且,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在AFS-JEEP申請注冊前,JEEP 商標在所核定的服裝類商品上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當AFS-JEEP商標與JEEP商標共存于各自指定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為其系來源于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