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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冊商標不當使用也可能侵權
來源于:法制日報
(記者:趙志鋒 / 通訊員:宋誓杰)
今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6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其中焦作市明仁天然藥物有限責任公司與封丘縣友趣飲品廠(友趣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入選。
據了解,明仁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名仁”商標,使用范圍為第32類商品。該公司于2011年4月開始生產銷售“名仁□蘇打水”產品,并相繼在有關地方及媒體投資進行廣告宣傳,該產品在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友趣廠于2014年10月21日經核準注冊“名仁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該廠的“打水”商標注冊申請已由國家商標局受理,但尚未核準注冊。
之后,明仁公司發現蘭州市場有“名仁蘇TM打水TM”及“名仁蘇□打水TM”產品銷售,認為侵害了其商標權,遂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友趣廠立即停止侵害“名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費用30萬元。
2016年,蘭州市中院一審認為,明仁公司用“□”在“名仁”和“蘇打水”二詞間上部斷開,顯示為“名仁□蘇打水”,以區別商品的商標與商品名稱。友趣廠將“名仁蘇”注冊商標和尚未獲注冊的“打水”商標進行組合,形成“名仁蘇□打水TM”和“名仁蘇TM打水TM”標識,在生產的蘇打水飲料上作為商品標識突出使用并投入市場銷售,該使用屬于改變原注冊商標顯著特征,另行創立組合的新商標標識,被訴組合標識與“名仁□蘇打水”構成高度近似。況且二者產品種類完全相同,產品包裝極端近似,廣告插圖及宣傳用語刻意摹仿且產地同一,很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并引起商品消費混淆。友趣廠不僅侵害了原告受保護的商標權,而且構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贏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此,蘭州市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明仁公司訴請的全部賠償請求。宣判后,友趣廠提出上訴。甘肅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的典型意義,甘肅省高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馬馳表示,注冊商標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使用,并且要按照注冊的標識準確使用,不得拆分、組合或搭配其他詞語,盡量注意規避能夠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使用方式,更不能通過不當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標的便車。
該案的主辦法官認為,友趣廠將“名仁蘇”注冊商標與“打水”一詞組合使用,目的就是借用明仁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與市場占有量的知名商標“名仁”銷售其蘇打水產品,這種行為能夠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此外,友趣廠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贏利的行為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述法官還表示,與以往假冒、仿冒知名注冊商標的侵權案例不同,本案告訴大家,已注冊商標的不當使用也可能侵犯別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警示市場經營者要按照法律規定正確使用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