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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采蝶軒”向合肥“采蝶軒”索賠商標侵權
法制網記者李光明
繼王老吉商標權之爭吹響知識產權保護號角后,合肥采蝶軒食品公司與廣東中山市食品公司“撞標”一案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12月4日上午,采蝶軒商標爭奪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廣東中山市食品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或和總經理盧宜堅狀告合肥采蝶軒食品公司旗下的三家公司(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8件注冊商標,索賠1500萬元;而被告合肥采蝶軒食品公司則認為對方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意圖在于不勞而獲。
本案從當日早上8點半開庭審理,一直持續到晚19點。由于案情復雜,本案并未當庭宣判,但雙方律師均表示同意調解。
中山“采蝶軒”索賠1500萬
1981年1月1日,原告創辦“中山市食品總公司采蝶軒”,后受梁祝故事中“彩蝶雙飛,欣喜人間”的啟發,創立了“采蝶軒CAIDIEXUAN”商標。自1998年開始,原告開始在不同類別注冊“采蝶軒CAIDIEXUAN及圖”商標,并于1999年獲得了采蝶軒圖文組合商標。
2005年,原告又分別對蝴蝶圖形、采蝶軒文字、CAIDIEXUAN CAKE3個商標進行了注冊。至今相繼在30類、43類取得采蝶軒不同形式和和內容的圖形及文字、拼音商標共九件。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企業管理方、食品生產、銷售商,明知原告“采蝶軒CAIDIEXUAN”商標的存在,卻長期使用采蝶軒商標及銷售涉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于是,梁或和盧宜堅一紙訴狀將合肥“采蝶軒”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自己享有的“采蝶軒文字及圖、蝴蝶”商標,而且停止在企業名稱以及網站中使用,并拆除、銷毀任何帶有“采蝶軒文字及圖、蝴蝶”的標志、招牌、海報、廣告牌等宣傳資料和產品外包裝等。同時,還要求被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以及其他維權開支。
實際使用在先抗辯商標侵權
在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圍繞11個焦點問題,展開唇槍舌劍。其中,備受關注的莫過于經營使用在先是否能夠抗辯侵權。
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共列舉了12組證據,還當庭搬出3個大紙箱,出示了合肥“采蝶軒”各類蛋糕、西點,認為被告在食品外包裝和宣傳廣告上均使用了采蝶軒的文字及圖標,侵犯其8件注冊商標。
原告代理律師黃敏還指出,采蝶軒三個字是1992年的時候邀請中山市書法家協會的黃衍增先生親自設計的美術字體,并且使用至今。
面對原告的激昂呈辭,被告合肥市采蝶軒食品公司也不甘示弱。被告代理律師業陶鑫良認為,合肥“采蝶軒”在1999年開設蛋糕個體店,2000年6月成立了采蝶軒為字號的公司。企業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剛剛起步時,就已經在門面、包裝和銷售店面的門頭上廣泛使用采蝶軒字樣。
被告辯稱,鑒于原告梁或最早在2004年獲取采蝶軒系列商標權,合肥“采蝶軒”實際經營使用在先。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使用在先的經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本不存在侵權一說。原告方的訴求缺乏事實,沒有法律依據。
為了證明商標使用在先,被告方依次請出了4名證人:1999年為其辦理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的工作人員、曾出租房屋供其賣蛋糕面包的房東和當年為合肥“采蝶軒”制作門頭的廣告公司法人。該法人表示,1999年合肥“采蝶軒”已經使用小蝴蝶標志和“采蝶軒”的名稱。
原告反駁稱,自己在1981年就已經使用字號和標識,1999年獲得商標并使用,時間上并不在后。而合肥“采蝶軒”則予以回擊,稱1981年使用采蝶軒的是一家國營企業,與原告無關。
據了解,中山“采蝶軒“商標并非一開始就屬于原告,在轉讓前分別屬于中山市飲食總公司采蝶軒和中山市石歧宏基食品廠。梁或等創立的中山市食品總公司采蝶軒自1981年起開始使用采蝶軒字號和標識,后來該公司獲得商標權后又轉讓給了仍是梁或等創立中山市石歧宏基食品廠。2003年,宏基食品廠因經營問題將商標權轉讓給了梁或和盧宜堅,2009年許可“中山市采蝶軒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代理律師黃敏認為,采蝶軒商標使用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和繼承性,原告享有對采蝶軒品牌產生的價值、采蝶軒品牌產生的商譽和所有相關權利的受讓。因此,原告享有本案商標專用權毋庸置疑。
互指對方侵犯商標權
原告在30類、43類注冊采蝶軒商標,被告則表示自己在一些類別也有注冊。
2003年,合肥”采蝶軒”公司注冊了35類采蝶軒商標。被告認為反而是中山“采蝶軒”在戶外廣告與宣傳上大量使用該類“采蝶軒”商標,已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權。
對此這一說法,原告代理律師黃敏予以否認。
“35類根據商標國際分類屬于為他人進行廣告設計、廣告策劃、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等,被告在35類的使用行為屬于對商標的錯誤使用、不正當使用,跟本案沒有任何關聯系?!秉S敏告訴記者,被告在30類和43(原42類)類進行的侵權宣傳推廣所取得的被告自認為的知名度、名譽度而非是35類推廣獲得。
誰在“搭便車”之爭
合肥“采蝶軒”在合肥可謂是家喻戶曉,經過多年來的發展,已經在當地盤根扎營,成為行業中的領跑者。此翻兩地“采蝶軒”的商標之爭,不免引發社會各界對“誰在搭便車”的猜想。
被告代理律師陶鑫良當庭表示,合肥“采蝶軒”是合肥地區采蝶軒品牌的唯一培育者,在長三角一帶具有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與中山“采蝶軒”無任何關系。合肥“采蝶軒”目前已經有200多家門店,而中山“采蝶軒”只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擁有十多家門面店,在合肥鮮有人知,如今想不勞而獲合肥“采蝶軒”的品牌成果,屬于不正當競爭。
被告代理人還稱,合肥“采蝶軒”與原告所使用的商標在外觀標識上存在顯著差異。無論是知名度,還是組合商標外觀,合肥“采蝶軒”都沒有借用被告的影響力,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原告代理律師黃敏則認為,中山“采蝶軒”并非只有十多家門面店,其產品遍布珠江三角洲100多家分店,在食品行業有很高的知名度?!拔覀兲峁┑牡囟?、國稅的納稅證明可以證明,中山‘采蝶軒’一年的納稅額就超過合肥的幾年?!?/p>
不過黃敏也坦言,中山“采蝶軒”確實早就想進駐合肥市場,但是發現合肥“采蝶軒”規模已經很大,進駐空間所剩無幾。原告也并非要“打死”合肥“采蝶軒”,只是要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叭绻桓嬲J錯態度端正,交商標許可使用費,我們是可以協商的?!庇浾咄ズ舐撓盗撕戏什傻幨称饭敬砺蓭?,但對方在記者截稿前未有回復。
據了解,合肥采蝶軒食品有限公司此次聘請了陣容強大的律師團。著名知識產權律師、本案代理律師陶鑫良曾表示,該案因使用商標產生的商譽對應的知識產權權益與因注冊商標產生的知識產權權益之間的利益沖突,無論如何判決,都將會推動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